一、夫妻开的公司离婚后怎么办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成立的企业,如果夫妻双方之中具备管理才能,并希望能继续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那么维持原有的经营模式,继续以夫妻身份联合掌控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解决方式。
然而,这种选择依赖于夫妻二人在离婚之后依然能够保持友好与和谐的协作氛围,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不受影响。
其次,若其中一方因某种原因希望从企业中抽身离去,也可选择将自身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对方。在这个环节中,必须遵循公司的条款制度和相关法令法规,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公正,公平合理。
同时,夫妇二者还应依照规定,针对股权的转移价格达成共识,并妥善处理相关的工商变更事宜。
最后,倘若夫妇二人都无法再继续参与企业的日常运作,或者对于公司的今后走向彼此产生了严重分歧,可能需要考虑通过清算来彻底解决问题。而这便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清理、债务的核算、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双方需经过充分讨论,制定出真实可信的清偿方案,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制规范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夫妻开店贷款买房有要求是哪些要求
关于银行为夫妻办理贷款业务时所需提交的各项文件与手续,我们在此进行详尽说明:
1.夫妇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此项资料主要是为了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此项资料主要是为了核查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域以及婚姻状况。
3.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这是用来证实夫妇二人之婚姻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作为申请借贷的必备材料之一。
4.夫妇各自的收入证明:此项资料旨在展现夫妇二人的收入状况,以此协助分析借贷人的还款能力。
5.银行资金往来记录:即近期数个月份的银行流水账单,它能清晰呈现申请人的资金流动性状况。
6.抵押物所具备的相关证明:若在借贷过程中有抵押物出现,则需要向银行提交该资产的相关证书和批文等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