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对于法院的执行措施有任何不满或疑问者,皆可向受理执行申请之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表示异议。若由当事人或与其利益相关之人提出此类书面异议时,人民法院应自收到此等书面异议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所述理由充分合理,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原决定;如果理由欠妥当,也将裁定予以驳回。针对上述裁定,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在裁定下达后的第十日开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吗
您无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乃为一项法律制度,指倘若民众、企业或其他特定实体对行政主体所作之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且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依照相关法规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特定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公正的复议决定。此举旨在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实体一个救济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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