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定损后我次责怎么处理
首先是取决于事故双方车辆属性,如若均为机动车辆,则各自主张在强制性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全额互赔,受害人的生命伤亡及人身伤害费用为11万元人民币;门诊或住院治疗花费则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方面则需赔偿金额最高达到2000元人民币。对于未能完全偿还的部分,双方需按照7:3的比例分摊。
其次,若事故中的一方是机动车辆,另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是行人,那么在强制性责任保险限额内,机动车辆方应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然而在超出强制性责任保险限额外的部分,若机动车辆占据主要责任,双方的责任便会以8:2的比例承担;反之,若机动车辆占次要责任,他们则需要以6:4的比例分摊。
最后,若是双方都属于非机动车辆或是行人,那么彼此所需承担的损失将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配。关于保险赔偿方式的说明如下:
首先是强制性责任保险负责支付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损失;随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补充并支付强制性责任保险未能全部赔偿的剩余损失;在此之后,商业汽车损伤保险则负责支付另一方因支付后所留下的自付费用款项;
最后,商业车上人员保险将负责支付因支付后所剩下的司机或乘客因受伤而产生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警定我肇事逃逸我不认可不签字是否生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署交通责任认定书,其效力均将依法确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以制定并确认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例通知每位当事人前来领取,同时向每个当事人传达该法律文件。如果当事人对于该认定书存在质疑或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并且即使没有采取上述行动或未签署认定书本身,都并不能够影响到该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可能迅速地从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十日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逃逸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在交通肇事者及其车辆被查获之后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撰工作。如需进行必要的检验与鉴定,则相关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得出之日起五日内应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步骤。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尝试通过互联网上公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对于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照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