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欠税,法人身亡怎么办
当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独自经营,且法定代表人(即经营者)在离世后无合法继承人或已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将面临清算财产以解决相关债务的挑战。
然而倘若有合法继承人承继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则接班者需在继承资产的相关范畴之内来履行此前商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包括未缴纳的税金等。在处理这样的事务过程中,税收部门将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监管条例执行操作流程。他们会细查个体工商户过往的财务状况,把握其中欠缴税款的实际情况及其具体数额,并依据此设定相应的行动方案以便追回欠缴税款。当发现存在遗产继承问题时,税务部门将会采取措施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工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