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专业分包
在开始启动之前,参与联合体的各方应该签署一份详尽且准确的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需要明确表达出各参与方各自所要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同时,这个副本还需要随着投标申请资料一起递交给招标方。倘若中标后,联合体内出现了某些纠纷,那么只要参照当初达成的共识协议,就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当然,即便能成功赢得项目,联合体成员们也仍需共同与招标方达成正式的、合法的劳务合同。绝对不允许只有联合体中的某个成员机构单独代整个联合体与招标方签约,因为在法律上所有联合体成员都应对赢取到的项目有连带责任。而倘若联合体内的某位成员违反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则购买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要求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联合体各级成员单位都不能凭借他们内部达成的合作协议,公然违抗招标方的规定和预期目标。按照严格的逻辑来讲,联合体内的每家单位将单独与业主签署一份独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是否只要一方有资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任何形式的联合投标都不得出现任何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凡涉及到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限定的条款,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单位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达到其规定的相应资格标准。若以同一专业领域为主体组建的联合体参与竞争,则应参考并遵守资质等级较低的那一方所获得的资质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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