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下了判决书后多少天开始执行
自法院裁决宣布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便可开始申请执行并启动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人民法院收到了执行申请书,且经过了漫长的六个月却仍然没有着手执行相关事宜,申请执行方有权向更高一级次的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并要求其介入执行进程。若上级法院经过严谨审查,认为必须督促原级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或者直接做出决定,交由本院自主执行。
针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资利用偿还债务的情形,通常应在立案之当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予以执行完毕;而对于非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则需在立案日起的三个月内执行完成。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中止执行的期限应该予以扣除。在遇到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时,应当提交至本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审批,同时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者需在截止日期前五天提出书面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法院下达通知违建自行拆除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我国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接获境内违反有关建筑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若经鉴定确认该建筑确属违章建筑,则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反之,如果经过鉴定认为其尚不符合拆除条件,则应向违规搭建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之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重新提交合法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对于未能按时提交或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严重缺陷的违规搭建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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