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没通知就被执行了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已经生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判决与裁决,当事人均须严格遵守并予以履行。
如若某一方违反此项义务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当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审判长亦可将该案移交专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享有查阅并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手段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否保全
在管辖权异议提起之日起至异议裁定作出期间,由于管辖法院仍未最终确认,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草率地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待管辖权异议裁定正式生效之后,则应交由具有管辖权之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保全行动。
当情形特殊且事态紧急,如果未能迅速展开保全工作可能会给涉案各方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时,我们认为,此时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果断地作出推动财产保全行动的裁定(此种行为有些类似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策略)。然后待到管辖权裁定正式生效后,若发现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对此案并不具备管辖权,那么经过审批程序,相应的财产保全行动相关手续可以被转移到确实有权限的司法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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