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有担保费的是不是不用还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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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借贷行为在具备担保费用且各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法律上予以认可。依据我国法律,个人或单位在网络借贷时,需签署并履行贷款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及期限,并清晰列明利率等要素。确保合同内容详尽,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是网络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
网贷有担保费的是不是不用还

一、网贷有担保费的是不是不用还

具有担保费用的网络借贷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前提条件为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或单位选择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签署并履行指定的贷款合同,商务条款要求合同应详细列明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方式以及期限,还需要明确借款的利率等关键性要素。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网贷有逾期申请贷款买车有影响吗

若存在网络借贷逾期未偿付行为,可能无法顺利进行购车贷款操作。如今,各大正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均已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央行征信系统)。在此情况下,一旦网贷借款逾期未能偿还,便会对客户的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向车贷机构申请贷款时,往往需要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而一旦用户名下的网贷出现逾期未偿付现象,必然会在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贷款经办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发现此类记录后,极有可能据此决定拒绝为借款人提供购车贷款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人所涉网贷并不受央行征信系统追踪监管,则相应地将不构成购车贷款的阻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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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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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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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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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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