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公告送达可通过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通知,或在具有公开性的报刊杂志刊登通告等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任何常规方式均无法传递讯息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此种形式的送达方式。
然而,尽管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典型的送达手段,其产生的法律效应,却与后者保持相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利用本法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常规方式进行送达的,便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布公告之日算起满60日后,即可认为文告已经达到受送达人处。公告送达的过程以及原因,均应在官方档案中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继续侦查
在法庭做出最终裁决之后,公安部门便无法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并得到了明确的结论。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对于已经经过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应再成为其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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