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没钱还的老赖怎么处理
若失信者确无偿债之力,则可与其借款方商议,逐步推迟或分期偿还相应的债务。当出借方(即债权人)向法庭提出诉讼且赢得胜诉裁决之后,倘若债务人仍未践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方可申请由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欠款人(即债务人)具备偿付能力却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话,他们将会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若是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还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行。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如果债务人的确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的话,对其追溯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否保全
在管辖权异议提起之日起至异议裁定作出期间,由于管辖法院仍未最终确认,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草率地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待管辖权异议裁定正式生效之后,则应交由具有管辖权之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保全行动。
当情形特殊且事态紧急,如果未能迅速展开保全工作可能会给涉案各方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时,我们认为,此时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果断地作出推动财产保全行动的裁定(此种行为有些类似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策略)。然后待到管辖权裁定正式生效后,若发现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对此案并不具备管辖权,那么经过审批程序,相应的财产保全行动相关手续可以被转移到确实有权限的司法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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