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为嫌疑人但没犯罪怎么办
在被正式指控为犯罪嫌疑人后,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依照程序将其传唤至警局接受口头陈述;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拒不认罪,此情况下的调查取证应该由专门的刑事侦查机构负责,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深入调查与搜集证据,最后以侦查所得的结果作为依据做出以下适当处理:
首先,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属犯罪分子,即便犯罪嫌疑人持有否认言论或无法获取其口供,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若通过侦查得到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身犯重罪,应遵循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关于“零口供定罪”,警察在面对“口供”及其他相关证据时,只要它们能够互相联系、互相验证且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得出唯一的结论,即可将之视为判定罪行的有力证据,而无需过于强调其优先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有案底吗
然而,尽管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特征并受到调查,但其身份尚未确认且未被定罪,因此不属于罪犯范畴,自然也就没有记录在案或留存案底之说。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定义必须锁定为特定个体,对于那些尚未被发现和身份尚无法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不宜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在受刑事拘留期间所能被羁押的时间上限应不超出14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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