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消除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记录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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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记录是终身伴随的,但一般公众无法查看。只有司法机关或律师在办案时,经申请和批准才能查看。犯罪记录虽不能消除,但相关部门会封存和保密。除非特殊情况和批准,否则不得公开。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将长期保存,再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怎样消除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记录

一、怎样消除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记录

在我国,犯罪记录并不存在所谓的消除制度,这些记录将会终身伴随在涉事人员身边。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取到这些记录,仅有司法机关或律师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审办过程中,通过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展现此信息。所谓犯罪记录,亦被称为“前科”或是“案底”,它是一个不容置疑、客观公正的纪录。虽然我们无法消除这段历史,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家相关部门对犯罪记录予以适当的封存及保密。除非具备特殊条件且经过批准,否则此类记录严禁对外公开。对于成年罪犯来说,他们的犯罪记录将永久保存,若在之后卷入新的罪行,则将构成累犯等从重惩处的情节,必然导致刑罚加重。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二、怎样消除被行政拘留记录

众所周知,无法消除违法记录,这种说法必定属欺诈无疑。

伴随着违法行为引发的还有案件处置者、资料保管者以及系统资讯管理者等的责任,若出现违规操作,必将会有多方工作者遭受行政处罚

然而,中国现行体制中并未设有"前科清除"体系,因此这些记录将伴随每一位责任人度过余生。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类别为行政处罚的惩罚手段,相应地会在本地公安局留下记录,包括所有相关的档案与资讯。

然而需注意的是,这些记录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仅有司法部门或者代理律师在处理刑事纠纷,且经由取得授权的相关机构批准之后,才能获得查阅权限。

此项服务也不对普通参与单位和个体提供。

实际上,违法记录对责任人未来的生活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相反,犯下罪行所带来的犯罪记录则可能给责任人及其后代带来不便之处。

至于法院是否拥有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的权力,我们无法给出确切回答,因为目前并无官方文件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尚未出台。

对于民事行为的参与者而言,进一步掌握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他们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有时并未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文,进而在发现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快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在我国,犯罪记录并不存在所谓的消除制度,这些记录将会终身伴随在涉事人员身边。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取到这些记录,仅有司法机关或律师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审办过程中,通过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展现此信息。所谓犯罪记录,亦被称为“前科”或是“案底”,它是一个不容置疑、客观公正的纪录。虽然我们无法消除这段历史,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家相关部门对犯罪记录予以适当的封存及保密。除非具备特殊条件且经过批准,否则此类记录严禁对外公开。对于成年罪犯来说,他们的犯罪记录将永久保存,若在之后卷入新的罪行,则将构成累犯等从重惩处的情节,必然导致刑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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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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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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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号码,我要消除我的记录,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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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第二百五十六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第二百五十七条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百五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第二百六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六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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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前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就有前科,如果是曾经判处有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会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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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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