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犯怎么选择是注射还是枪决
1、对于被判以死刑的罪犯而言,具体选择何种执行方式(如枪决或注射)主要依赖于所在地级市的司法机关的裁定结果。这两种方法均可采用,并不存在固定的偏好性。
然而,当今中国的主流执行方式仍旧倾向于采用枪决。
2、尽管在我国,注射死刑已经逐渐成为死刑执行方式之一,并且未来极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它涉及到专业化的技术操作、特定设备设施以及严格的场地限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今阶段,中国国内大部分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完全具备实行注射死刑所需的充足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若具备实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则应当依据技术规范进行;反之,则应采用传统的枪决方式予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犯怀孕后可免死刑吗
对于处在妊娠期的死刑犯,其死刑裁决将不会被予以执行。当下级人民法院接收到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应于七日内完成死刑犯的交接手续。
然而,若被告在执行死刑前夕发现其处于妊娠状态,应立即暂停执行行动,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判和判决。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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