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死人逃逸属于什么罪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而逃逸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若在交通肇事中存在逃逸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情况,则将被视为情节加重犯处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事故,致使他人受重伤乃至死亡或导致公共与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罚款元人民币。但若在这之后仍有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此方面而言,具体量刑起点如下所示:
1、承担事故全责,造成一名受害者死亡并逃逸的,将面临有期徒刑四年的惩罚;
2、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并逃逸的,如果还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将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惩罚。若在此基础上还造成第二名受害者死亡,那么罪犯的刑期将相应地增加一年。对于造成的伤势而言,每多增加一名受伤者,其刑期也将增加六个月;
3、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导致一名受害者死亡并逃逸的,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惩罚;如果存在如前所述的情节加重情形,其刑期则会相应地减少至有期徒刑三年。同样道理,若在此基础上又造成多一名受害者的死亡,那么罪犯的刑期也就需要相应地增加九个月。对于伤势的累计情况,也是如此,每增加一名受伤者,刑期则需相应地增加四个月;
4、承担事故全责,造成多人死亡并其中一名死亡者系因逃逸而死亡的案件,将会面临有期徒刑七年的惩罚。对于受害者人数的累积,如果其中又包含一名因逃逸而造成的死亡者,那么罪犯的刑期将需要额外地增加二年;
5、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导致多人死亡并其中一名死亡者系因逃逸而死亡的案件,将会面临有期徒刑七年的惩罚。同理,如果这名额外死亡的受害者与之前受害者数量相加后,人数达到三人的话,罪犯的刑期则需要额外的增加一年四个月;
6、尽管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却造成了三名受害者的死亡,并又有一名因此死亡的案件,罪犯将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惩罚。对于受害者人数的累加情况,同样类似于上述的推理过程,每增加一名受害者,罪犯的刑期都会随之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并且存在其他性质的后果时,除了对受害者的刑事责任外,对其他后果部分还需要加以相应的刑期追加。此时的刑罚适用情形将参照上述的第2条和第3条进行调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撞死人后逃逸判几年
在发生驾车致他人死亡并逃逸的情况下,法律通常会予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的惩治。然而,若涉及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行,那么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方案是有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不过刑事责任方面则无法进行和解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虽可减轻相应的刑罚,但是刑事处罚的执行并不因这一因素而被豁免。大部分时候,这种情况下的判罚是以缓刑为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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