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离婚过程中的财产转移”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规范条款。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离婚期间的夫妇是不得擅自转移或变卖共有的财产的。若在此类法律程序中,出现配偶有意恶意转移共有财产的行为,则另一方应当立即着手收集有关证据,保存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一旦发现对方试图在未经法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执意实施恶意财产转移之行为,受害方能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严格监管和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父母帮还房贷算不算共同财产
若是在婚后,父母通过代偿还贷款的方式为其子女购置房产,那么该套物业便属于二人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当婚姻关系存续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无论是产权登记于哪一方或双方名义之下,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候对此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细分,除非存在明确证据证明其中某一方的父母仅是赠予他们中的特定一位。若是由单方面父母向其子女支付房地产费用购买的资产,并且产权已在出资方子女的姓名下方进行了归属登记,则该房产应被认定与另一方无关,无法再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范围之内。关于如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任何一方通过自身的财务投入和投资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均可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婚姻双方实际享受到的,或者将来有可能享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补贴福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次,婚姻中每一位参与者将会享有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通过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都理所当然地包括在内;
最后,无论是否属于婚姻程序之中,任何人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只要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入手,原则上都应该被划归为夫妻共有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