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此必须明确指出,已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此类债务未用于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或进行必要的投资行为,即便是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也依然应对原有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一词所指的即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于包括但不限于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等显著生活需求,向第三者所承担之债务。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这笔债务是为了支持和维护夫妻的共同生活,或是用于履行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所产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当夫妇决定离婚时,他们应将其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所有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后借钱买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关于购房者采取贷款方式进行购买后出现的离婚房产分配事宜,其中存在着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中的某一方凭借个人资产购买了住房同时又申请有贷款,并且在此之前已经取得由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证,而在婚后,夫妇俩共同进行还贷的话,那么在这个特定情景下,这处住房便可视为是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若夫妻选择离婚,另一方不得对此处房产提出任何分歧。
其次,若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来购买住房同时又申请有贷款,而在婚后,他们共同进行还贷,同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记录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对此类情况,大多数情况都会将此房产视作是登记方的财产。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该方拥有请求对方支付其应承担还款份额的权利。
再次,若是在婚前,夫妻中有一方的父母曾经参与过买房的资金投入,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那么在离婚后处理按揭房屋分割时,父母的投入并不参与分割进程,房产只会被归于原产权拥有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如果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前,父母为准备结婚的男女购置房屋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即使在婚后他们共同偿还这些贷款,都不会改变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无论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这笔钱款是送给孩子们的,只要他们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事先为了购置房屋而付出了资金,同时还要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购买房屋之时,是在双方都同意将购置的房产看做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上付的款。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那么该房产将会被视为购买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在分割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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