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行车与掉头车发生碰撞怎么判定责任
对于行车途中掉头及直行情况下引发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归属须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涉事驾驶员在该次事故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再结合其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在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中,进行掉头操作的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避让直行的其他车辆,因此如果掉头车辆不幸与其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车主需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个别场景下,掉头车辆仍无需担责。例如:当掉头车辆处在转弯过程中,而直行车辆疏于观察并撞上正在调头的自己,则应视为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若直行车辆在行进方向的前方路口设有“让行”标识却未遵守,从而造成与掉头车的撞击事件,同样应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又或者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管制的十字交叉路口,直行车辆违反信号灯指示,与按照信号灯正常操作左转掉头的车辆相撞,此时需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此外,当车辆行驶至没有明确交通指示标志的路口时,需要依据右侧优先通行的原则。即无论是右侧直行的车辆还是选择掉头,均应礼让右侧车辆先行,否则将被判为非右侧路权车辆所负之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直行车压线被右转车撞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在讲到最常见的直行车辆与右转车辆碰撞情况时,无可争议的是,若是直行车辆在该次行进中并未出现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但右转车辆却无疑地引发了这场意外车祸的话,那就自然而然地应该由右转车辆承担起所有的事故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事故责任的归属还需依据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交警所出示的详尽且公正的责任认定书为准。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依据客观存在的现场情况进行全面且仔细的勘验、调查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等程序,然后据此集结各方面证据形成核心——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决定性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须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环境、成因以及当事人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便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