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欠款婚后需共同承担吗
在婚礼筹备阶段发生的负债并不必然要求新婚夫妇于婚后共同承担责任。若在婚前,一方所产生的负债并未被投入到维系共同生活所需的用途中,那么这部分负债便应视为该方的独立负担,应有其自行负责偿还;
然而,若是一方在婚前所背负的债务在婚后为新家庭共同生活开销所用,那么这笔债务无疑就转变为了婚姻中的共同谢担。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用他们共有的财产进行优先还债,若是共同财产无法全额支付该债务,则双方需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如何解决,若双方意见不合,则需等待法庭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前欠的钱,可以用婚后共同收入还么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产生的债权被归类为个人的债务范畴,应当由个体自身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为了偿还婚后家庭整体的支出而负担的话;那么,这就可以视作婚姻共同债务,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而债务人为配偶的一方仅需在其实际获得和享有财产或者权益的范围内负有清偿的责任。这无疑更加符合公平承担经济压力的基本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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