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这一操作,通常情况下都需要涉及到资产评估环节。此项工作的核心宗旨在于,努力降低新设立的合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且确保合并相关方能够对整体状况有准确而深入的理解与把握。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主要涵盖了关于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各方面的详细分析和研究。若在合并筹划阶段已经完成过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而且获取的评估数值处于客观合理的范围之内,那么理论上来讲,在合并确立之后可能就没有必要再度启动新的资产评估活动。但是,倘若在合并决策之前并未曾进行过全面的资产评估,抑或是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明显缺乏合理性,那么在合并实施之后,重新展开资产评估工作则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母公司给子公司注资是否可以退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款项一经投入则无法予以退回。
然而,倘若该投资的设立计划未能顺利实施,那么相关投资款项可被退还。如投资者选择投资已经成功设立的企业,当满足了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投资协议的特定条件时,一般来讲其投资款项亦有可能获得全数或部分退还。
依据我国之公司法相关规定,各股东均需按照公司制定的章程,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其应向公司缴付的最低限度注册资本金。对于选择用货币方式进行出资的股东而言,他们必须确保将足额的货币资金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而对于选择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的股东来说,他们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相关非货币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
另外,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者在公司未能顺利成立的情况下,应对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负责,包括返还全部股款并加上相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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