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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被玻璃门割到手,宿管有责任吗
当未成年子女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学校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孩童身为无民事权利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接受教诲或生活过程中,校方便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义务。
然而,若无民事权利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及生活过程中所受人身损害,若校方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和管理之责,则需承当相应的侵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遭受交通事故并不涉及到误工费用的赔偿事宜,
然而,若监护人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产生的误工损失则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解释条款显示,误工所需时间应依据受害者接受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予以确认。对于因受伤而导致残疾且出现持续性误工状况的受害者而言,其误工时间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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