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期间上班了还算误工费吗
在通常情况下,当受害者在判定的误工费用期内恢复工作时,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许可的。
然而,倘若受害者选择在这段时间中的某些日子继续从事工作,他/她将不再有资格申请相应的误工补助金。这个决定性的因素在于误工费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由于事故伤害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真实经济损失。因此,若受害者在此期间恢复工作并且执行任务,那么其能够获得的误工期也自然会相应地缩减,进而对整体的抚慰金数额产生影响。
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关于误工费用期内是否可以复职上班的法规条款,其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差异以及各种复杂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您向所在地的法律专家进行详细了解,以便得到更为精准和全面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期司法鉴定标准
1.关于误工时间的认定,依据则为受损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并因此连续出现了误工现象的话,那么误工时间甚至可以上溯到进行伤残评定之前的那一天。
2.用以佐证误工时间的各类资料,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嘱来作为判断标准。这是指医疗机构应该针对受损伤者的病情,开具相应的休息时间、营养供应以及护理需求等方面的医嘱;当然,受伤害者所在的工作单位也同样具备开具其误工时间证明的资格;
另外,还可以通过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对误工期长短进行专业鉴定,然后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来确认无误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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