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有什么证据才能挂网逃
在法律程序中,当具备如下各项能证实案件实情的关键性证据时便可依法实施网络追逃行动:
首先是实体物品作为证据,如财货或实物残渣;
其次是可被识读的书面材料及文件,如法院裁决书;
再次是由亲历者所提供之可靠评价和描述,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词;
此外,受害方对事件的阐述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亦可被视为证据之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辩解进行全面了解和记录也极为必要;
最后,专家鉴定的结论以及实地观察、检验和识别、侦查试验等详细过程记录也是构成完整司法证据链不可或缺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安有时候抓了人,劝给放了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被判处拘留之后得以释放,通常是因为经过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其并无犯罪行为,或者不应对此案担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便予以释放。
此外,如果被告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也可能会得到释放。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也应该获得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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