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此事项有所明确规定,则可依其指引行事;倘若并无相关条文约束,那么对于监事的薪资问题将无需另行考虑。监事,作为企业常备理论中的监督机制成员,也被认同为“监察官”,他们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高层管理者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监督职责进行全面的监察。在我国,由监事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之为监事会,这是所有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与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并且他们不能同时担任董事或者总经理的职位。
《公司法》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监事的任免方式有几种
按照监事职务性质的不同,其选任及罢免程序亦各不相同。在董事结构中,可细分为两类监事:即为股东监事以及职工监事。这两种类型的监事的选举与调换方式截然不同。股东监事的选任或罢免事宜均须经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执行;而对于职工监事而言,其选任或罢免则需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途径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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