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师离职作品删除违法么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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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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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客户资料是企业运营的核心资源,影响未来经济利益。员工离职后删除客户数据,侵犯公司权益,应追究其侵权责任。此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也影响客户信任,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设计师离职作品删除违法么

一、设计师离职作品删除违法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客户资料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资源,它直接关乎着本单位未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员工在离职之后删除客户数据这一行为,我们应当视作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并将其归为应受侵权责任追究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二、设计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现行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如有贪污或侵占行为,须达到六万元以上才能进行刑事立案

具体来说,对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犯罪类型,其立案标准被确定为六万元以上即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涉案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制裁;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以上时,则被视为数额巨大,涉案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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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离职把自己做品删了被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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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低,前期自己一个人就能解决很多问题。
2、竞争大,国内个人设计工作室浩繁,市场竞争大,人情味太重,而且国内的设计价值低。
3、可操作性强,个人设计工作室其核心在于自身设计本领,只要想做任意都能开展工作。个人设计品牌销售方向自主创业的优劣:
1、行业认知要求高,除了有设计本领外,对于自身产品的竞争市场要有认知,设计出来的只是产品,还需要具有销售本领。
2、成本较高,从原料到制作到铺设销售渠道等,都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虽然能够控制但还是比较高。
3、成功率高,目前垂直长尾市场是个规模庞大的市场,通过互联网的效应,即使是小众的东西其体量也能养活一个小微公司,只要产品本身有自己风格,走对路线,就能成功。在选择方向上,主要还是要联盟自身已有资源,通过自身本领和资源的整合,选择适合自己的成功道路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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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的职务作品的归属权是属于谁?
设计师的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属于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对于单位的职务作品如果是利用公司的设备进行完成的,那么这个归属权就是属于用人单位;如果是一般的职务作品那么这个作品在规定的年限之后那么此作品就归属权就是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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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想知道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出来的作品,关于施工图的设计
[律师回复] 设计院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出具了设计施工图,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属于设计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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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设计师职务作品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设计师职务作品通常情况下都是属于单位所拥有这样的一种著作权,因为确实是属于职务作品利用工作的一些便利所得到的所有的权利,那么此时是由单位享有的,但是个人来说的话能够得到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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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设计了一款香水瓶,想有一家专门生产香水瓶生产。现在要与他们签订一个保密协议,求产品设计保密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甲方:公司
乙方(受聘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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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设计是著作权吗?
包装设计是著作权的,企业将产品的包装设计应当进行著作权登记,拿到产权证书,如果被他人模仿或者未经许可授权就使用包装设计的,应当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样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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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产品包装设计著作权归属
[律师回复] 通常来讲,一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商标标识,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若满足了这两点,则商标标识也应当像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所设计商标的版权便自然归属本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另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固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了解更多知识产权方面的资讯,欢迎到尚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咨询,尚标成立于2002年,至今已有14年的时间,另外尚标还拥有专业知识产权顾问600余名,在北京、天津、成都和洛阳多地设立分公司。尚标专业能力突出,人员队伍庞大,办理知识产权服务选择尚标就是选择权威、放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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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出来的作品,关于施工图的设计版权是甲方的还是设计公司自己的?
[律师回复] 设计院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出具了设计施工图,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属于设计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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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设计师著作权吗?
法律保护设计师著作权。我们国家目前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著作权就是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肯定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果有侵权行为的话可以诉讼解决,或者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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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出来的作品,关于施工图的
[律师回复] 设计院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出具了设计施工图,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属于设计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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