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案,对方已谅解,最后会怎么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诸如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抢夺罪行并成功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等情况,他们仍然可能面临被提起诉讼的命运。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抢夺犯罪是典型的公共案件类型,即便被害人并未表现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的意愿,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原告身份,就相关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能否为抢夺案件的首要分子提供保释候审这一问题,其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他们是否能够达到我国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当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审查和评估是否应当批准保释候审的申请时,他们将会全面地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他们是否有可能逃避司法审判或者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等等因素。如果经过深入的分析和判断后,发现这些条件都已经得到了严格的遵守,那么即便这个人是主要的罪犯,他仍然有可能获得保释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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