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住所有强制执行两个人名字怎么办
若房屋产权已被司法机构依法冻结并实施强制执行程序,那么即便该房屋产权登记于两人名下,同样可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操作。这是因为,无论是否为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唯一住房查封还让住多久
当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到唯一住房的拍卖事宜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为被执行人家属预留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度的最基本租金保证额度。实际上,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这唯一住宅除了具备个人财物属性以外,同时也是他们以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需必要财产之一。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处理该住宅时,必须充分考虑并严格保留被执行人所必须居留使用的房产份额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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