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性质有哪些
担保之特性包括附属、挑选及保护等在内,于借款或交易等各类民事行为过程中,为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借款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设定担保物权。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签署担保合同以确立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的四种方式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共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质押方式,即债务方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动产移交给其实际持有,或是将其所有权及权益授权给债权人掌控,使用这些动产或所有权及权益作为债权保证。
其次为抵押方式,这意味着债务方或者第三方无需转让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权,只需保持其原状即可,将此种抵押物用作债权的担保保障。最后是留置的方式,它要求将有关财产予以保留,并通过其价值或在拍卖或变卖该财产后获得的款项进行优先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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