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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犯在服完其刑期后仍需承担罚金。在此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附加惩罚措施被视为必需执行之刑罚。如罪犯未按时交纳,司法机关有权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若因受害者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按期支付罚金,经过人民法院的慎重考虑和裁决,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适度降低罚金数额或予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判刑时间是按照天数计算的吗
判刑之期限乃依据特定的犯罪情节,参照相关的刑法规定加以量刑,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若在判决之前已被先行羁押者,则每一天的羁押将折抵为一日的刑期。通常情况下,刑期的起算是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实施羁押的那一天为准。在判定刑期之前的拘留时期内的时间,亦应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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