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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让别人加微信构成骚扰吗
若您在未经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屡次向其发出添加好友请求,甚至采取了骚扰性手段,那么这种行径无疑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范畴。骚扰他人往往被视为违法行为,尽管尚未上升到犯罪层面,然而却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方面的惩罚。
根据规定,此类行为通常会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接受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制裁。
另外,违背用户主观意愿强行添加为好友,以实现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目的,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骚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位个体有意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该个体便在法律范畴内被定为教唆犯。严格地说,教唆犯乃是指那些蓄意借助劝说、利益诱导、暗示、煽动、贿赂、恐吓及其他手段,向原本并无犯罪意愿或虽有犯罪之心但意志并不坚定的人传达自身犯罪意愿,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这些人决心实施其自己所推荐或指示的犯罪行为,从而达至犯罪目的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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