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职场,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做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更应当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及时处理,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在办公室遭遇李某多次“性骚扰”,且多次向公司反映,公司置之不理,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你为此而导致的心悸、恐惧、失眠等,花去医疗费用等损失的情况,公司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