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笔录需要五六个小时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笔录问询的时长通常控制在12个小时之内。
至于传唤和拘传这两种手段的使用,持续时间也须限制在同样的12小时以内。
然而,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则可延长至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做笔录会有案底吗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完成笔录并不会被判定为记录在案的刑事前科。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描述,只有当行为人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书明确宣判有罪时,方能留下刑事犯罪记录,简称为“案底”。在此期间,行为人进行笔录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展开的调查工作,最多能够印证其可能涉足犯罪活动,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已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