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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便是最终审判的结果。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了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裁定并不具备最终效力,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仍享有法定权利,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然而,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与裁定,它们则被赋予了最终决定效力,亦即所谓的终审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以下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类发回重审的主要情形:
首先,若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其次,当一审原告基于请求驳回起诉的理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若发现其起诉并不符合立案受理的相关条件,则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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