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确实存在。款项拖欠所引发的争执通常涉及到的都是民事纠纷,因此这些事件通常不会上升至刑事责任的层面。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若在胜诉后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倘若义务人未能依照法院判决在履行期限内进行偿还,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债务的清偿具有必然性。假如义务人当下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同意或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然而,如果义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并强制其偿还。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义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力偿还;另一类是有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仅仅给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义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永久无力偿还,那么只能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以及执行等程序,用义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换句话说,就是义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能拿到多少。无力偿还并不等于拒绝偿还,当事人并无过错,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分期还款,且无需面临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欠款被仲裁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涉及拖欠款项的仲裁案件本身不会对相关个人在未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尽管此类经济纠纷属于常见的民事纠纷范畴,但即便仲裁裁决之结果对于个案当事人极为不利,亦无需担心其会对个人档案记录带来不良影响。
然而,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判决,另一方有权提起司法程序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对相关人员名下的资产采取查封措施。进一步而言,倘若相关人员具备履行债务之能力却故意回避、抗拒执行命令、藏匿或转移财产,他们将可能被列入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诚信问题被执行人名单当中,荣获“老赖”之称,同时该名单信息还将被公开披露于全社会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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