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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说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在客观情况下,若经法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处分;假如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亦有权力施加诸如限制其高额消费以及将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类的强制性执行手段,以期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并尽早履行已经产生合法效力的法律文本。
如若通过以上种种执行方式仍然无法实现生效判决,那么法院将依法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直到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之后,便可随时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回迁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然而,执行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方为合法合规。若该建筑物属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维系基本生活所需之居所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但禁止实施拍卖、变卖或抵债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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