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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上怎么为自己辩解
在正式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答辩者的行为规范如下所示:
首先,答辩人在言辞表述方面应力求简洁明确且具备严密的逻辑性;
其次,答辩人在辩论过程中的焦点应始终围绕着案件本身存在争议的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此外,若想中断对方的辩护陈述并与其展开辩论,必须事先获得审判长的许可方可进行;
最后,答辩人在整个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性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谩骂等不当措辞;
同时,在下一轮的发言中也不应重复上一轮已经表达过的观点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法庭上的三性不认可指什么
如若对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未予认同,则称之为“三性不被承认”。此术语意在指出,证据乃说服裁判者之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就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因此,一旦证据的这些要素未被认可,就无法将其视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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