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对军人欠债裁定书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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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和刑事判决、裁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产部分,应由原审人民法院或其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院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判决和裁定的顺利执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地方法院对军人欠债裁定书有效吗

一、地方法院对军人欠债裁定书有效吗

无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部分,都应由原审人民法院或与该原审人民法院级别相同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冲突怎么办呢

当多个具有同等效力之机关所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间出现规定相冲突的情况时,应采取何种策略来加以妥善解决。倘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针对同类事宜的规范出现不一致,并且无法准确判断应适用哪一个规则,此刻则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表权威意见。若国务院认定应当采纳地方性法规,那么应根据它的决定将地方性法规的条款适用于该特定地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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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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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
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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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律师回复]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重新以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的,应区分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不同阶段,以决定是否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的性质。        裁判文书生效后未申请执行,而直接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应认定为一种的合同关系,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执行中的和解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中断执行程序的协议。        

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重新的依据。        
1.依据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在可申请执行期限内向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将丧失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在此情况下,基于各种合法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债务的承诺,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协议,则应当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提讼,并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        
2.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当事人未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达成和解协议:      

1)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则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如果债权人没有向申请强制执行,以致使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则债权人将丧失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以该和解协议向重新提讼,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设置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对于怠于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必须予以惩罚,在上述情况下,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不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后又以该和解协议向重新提讼,应认定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的和解协议,乃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结果,应视为是对原私权法律关系的变更,实则为一种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提讼,请求保护其基于和解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2)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外,如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据该和解协议向乃其正当之权利,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盖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依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合理信赖债务人导致的超过执行期限。      
3.对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依据:      (
1)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为:执行程序中;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
第三人;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
2)执行和解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只能起到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果,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关于执行和解是否可作为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从现有规定也难以推断立法本意,我们认为鉴于执行和解不仅是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更是当事人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有私法上的和解契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理念,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因此,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与生效判决不同的内容,以及执行时效已过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      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执行依据,也不能改变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不履行双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强制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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