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因为收养的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存在。
至于为何不能让亲兄妹结婚,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共享着相同或十分接近的遗传信息,这部分信息均来自于父母双方的赋予和传递。因此,这种情况下所生育的后代往往会面临各种健康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早逝或者在生命早期就夭折的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孝拦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仔慎孙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念链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收养的女儿可以和亲生儿子结婚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明确地禁止了近亲之间的婚姻行为,这其中不但包括天然血缘关系所形成的近亲家族,同样也涵盖了因收养或者继养而出现的拟制性血亲近亲。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母与其接受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益及义务承袭,则应参照对待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因此,对于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的限制性规定,理应延伸至养父母子女间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不论此类拟制性直系血亲关系是否已经结束,出于伦理道德理念以及法律制度精神角度出发,均应纳入婚姻禁行范畴。所以,音养父与音养女在收养关系持续之际,便等同于直系血亲,从而无法进行合法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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