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到37天后会怎么办
若刑事拘留期限抵达37日后,即达到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拘留天数,此时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拘留处理。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三种主要措施来继续处理此案:
首先,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逮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继续被关押;
其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仍需继续进行侦查,且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话,他们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
关于刑事拘留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无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无论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物庆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到期几点出来
倘若已经执行完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那么被拘禁者可于
最后一天清晨8时之后到傍晚5时以前获得释放。有关部门执行拘留行为之时,须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明文件。在对涉案人员进行拘禁之后,应当即刻将其移交看守所关押,最迟亦不可超过24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