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监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收押的相关条件如下:
首先,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收监处理;
其次,当犯罪分子的刑罚交付执行时,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同时向牢狱送交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等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
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二、收监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收监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罪犯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种类及适用条件如下:
首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具体而言,这些罪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第二,判决的刑罚必须为实刑;
第三,管制、缓刑,以及除死缓以外的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均不在收监执行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条件,否则将面临着缓刑被宣告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其中,撤销缓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缓刑期间再次犯罪;
第二,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第三,缓刑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最后,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决定机关应立即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第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经过警告后仍未改正者;
第二,拒绝报告行踪或下落不明者;
第三,采用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以获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者;
第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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