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乃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夫妻双方关于各自婚前财产以及债务的范畴及其权利归属所达到的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供证明的一种服务。通常情况下,那些产权随时可能发生变动的动产,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引发纷争,往往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然而,对于房屋、汽车等不动产而言,由于实行了严格的登记制度,产权清晰明确,因此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2.若一方不愿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认为此举会破坏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婚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储存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
其次,该新设立的账户在婚后不得有任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流入;
最后,在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时,必须全部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通过以上手段,便能有效地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区分开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缔结夫妻关系之前所取得的个人薪资,自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权益范畴之内,而是应被视为单独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依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仅限于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工资金额,才能被划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对于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是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所有类型的财物,而针对婚前一方所取得的工资金额,显而易见并非出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以自然无法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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