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上,经常存在多户家庭共用同一块宅基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若这些家庭选择独立立户并成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则需按照两个个体进行相应的赔偿安置。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拆建补偿问题,通常需要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分别考虑。所谓“分开补偿”,即是指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区分对待。
在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方面,其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组织,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分配给各家各户使用。村民们可以在分配到的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以供居住之用。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类型的补偿。
首先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其次是针对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补偿。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因此,这部分补偿理应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而非直接给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
然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而言,其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房屋的补偿自然也应该归属于该村民。
当村民的宅基地遭受征收之后,如果该村民无法再获得其他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村集体组织就应当为该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于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继续建造住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一户可以建两处房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文规定:“农村各家每户仅得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并且该住宅用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本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确立的相应标准。”以及经由国土资源部核准并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所倡导的第五条重要细则:“对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我们应坚决维护并且贯彻落实‘一户一宅’这一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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