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未进行股东登记怎么处理
对于尚未完成注册登记但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对应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全额出资金额的股东有权请求该部分未按规定缴纳的股东立即弥补这部分缺口,同时,还可以要求该股东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经全额出资金额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3.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向那些未能全额出资的股东追讨欠款,或者在必要时,以股东代表的身份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二、投资人变更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东更迭乃公司变更之事项之一,其具体内容为前任股东需将其持有的股权所有权转让予新进加入公司的股东,此即谓之股权转让。在这个过程中,股权变更与股东变更相辅相成。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出现股权变更情况,亦未必导致股东变动;反之,无论何种情形下,只要出现了股东变更,那么股权必然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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