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期间,务必查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情节是否清晰明了;
其次是相关证据是否确凿且充足;
最后是对犯罪性质及其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这一法律条文为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变更罪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关于检察院逮捕之后是否仍可进行调解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检察机关逮捕嫌疑人之后,若嫌疑人能够积极地向被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时,检察机关便有权利进行和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批捕后补充侦查还会坐牢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并未使判决处罚程度发生任何改变,补充侦查的施行与案情之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一切犯罪行为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资料;若发现案件内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述的非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所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情时发现有必要对案情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取证工作,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身进行独立调查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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