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
与精神疾病患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倘若精神疾病患者并未展现出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规定,协议离婚程序无法适用。因此,唯有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才有可能解除这段婚姻。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将会深思熟虑地关注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以及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可能会指派其他监护人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若经法院判定,夫妻中的一方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该状况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做出离婚的判决。除此之外,如果某一方在结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或者在婚后才发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长期未能治愈,这通常被视作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亦可依据此类情况作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可以和离婚的姐姐在一起吗
鉴于同居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其他经由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方式所获取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应归其个人所有。倘若在同居阶段,双方共同购买了某些财产或者通过共同运营产生了相应的收入,经过查证这些财产或收益系按份共有,那么便应该依据各方的投资金额比例进行划分。但是若证实该等财产为共同共有,则意味着双方将共享这些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若因无法明确该等财产究竟属于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而被视为按份共有,且无法确定各投资人的具体投资比例,则应视为等额享有这些共有财产。在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如有相关协议,应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处置;若无协议规定,则应遵循等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还需充分考虑到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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