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是看双方是否订立了劳务合同。倘若未曾签署劳务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到期,然而有发放薪资的历史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个人在该单位工作经历的证据,即可被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将作为参考依据:
(2)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身份证明效力的证件;
(4)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在此之中,(1)、(3)、(4)项的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扣
关于发放工资时个人所得税的抵扣事宜,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如员工薪资不足人民币5,000元,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薪资介于人民币5,000到8,000元之间(包括人民币8,000元)的员工,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设定为3%;
再者,若员工薪资位于人民币8,000至17,000元之间(包括人民币17,000元),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为10%;
最后,针对薪资范围在人民币17,000至30,000元之间(包括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的员工,他们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则设定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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