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结构专业分包法规有哪些
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以下事项:
首先,在总承包人欲对施工建设中的建筑工程实行分包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方的批准,并且总包合同中如果已有特别约定的话,则可以不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其次,总包单位必须全力以赴地完成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对于非核心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则可根据该工程的科技需求,选择将其转交给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来承接。
再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整个承包工程的某项或者某些板块发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但绝不可将所有工程都进行分包。
最后,分包单位必须独立自主地完成被分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然而,对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测试、压力测试、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以及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则不受此限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发包人的权益,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最终成果向发包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钢结构保修责任是什么
首先,关于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惯例大约是1至2年之久,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对此作出的明确约定。在此期间,承建商有义务修复因设计、施工以及原材料等方面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而业主则应当尽速将此类问题告知承建商,并且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修复作业得以顺利实施。
其次,在保修期内,承建商对于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着修复的法律责任。若承建商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那么业主有权要求承建商无偿进行加固或者维修,而承建商亦须立即采取行动,积极进行修复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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