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不提离婚也不男方让进家怎么办
倘若女方持续拖延拒绝离婚事宜,可考虑寻求相关部门协助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当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之时,首要工作便是展开调解程序;若经过详细调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过程依然无法改善现状,则应依法批准两人离婚。以下列举五种情况,若经调解仍无效果,则应依法批准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事实;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形。因此,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以此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女方不出钱房产证加名字
房屋产权证中增加配偶姓名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需要分别处理:首先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的婚前加名,这通常是依照赠与或者买卖的法定程序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操作;
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赠与的途径进行加名,即要求夫妻双方先行前往公证机关签署赠与的公证书,其中一方向对方转让对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随后由两人携带着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经过公证的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加名的手续;
第三个途径则是买卖加名,双方需首先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缴纳财产税,接着再携带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不动产公共税收缴款凭证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如果是在婚后才决定增加配偶的姓名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变更,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申请书》在内的多份申请文件,同时需要同去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会面并签署相关协议,最后才能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整个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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