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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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债权保全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抵押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成立;质权则通过动产占有确保优先受偿,转移占有即成立。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更灵活,可留置质物并转质。
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一、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质押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权利性质不尽相同。抵押权源自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房地产权益。相对而言,质权则是通过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来确保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设置质权的权力不得与质权的性质发生冲突。

其次,这两种担保方式的生效要件也存在差异。由于与土地紧密相连,使得权利抵押具备了较为稳定的交换价值。在我国,针对权利抵押,我们采取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原则,也就是说,若未经进行相关登记手续,将无法产生有效的抵押效果。而权利质押方面,只需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权,便可以有效地限制出质人对质押物的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各项权利,因此,权利质押的成立要件并非登记,而是占有。

再次,在债权保全方式上,抵押与质押亦有所不同。在抵押过程中,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控制抵押物,倘若抵押物价值的下降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同时,抵押权人还享有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相较于权利抵押权人,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显得更为灵活且主动。

最后,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权利质押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留置质物;

此外,质权人还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转质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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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一般指借款人在贷款时,将自己的特定财产转给贷款人,以此为担保来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借款人还清贷款,贷款人需将财产归还给借款人。
2、抵押是不转移借款人抵押财产的,且借款人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的财产,如需处置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后才可执行;而质押会转移借款人财产的占有,债权人是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的财产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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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当贷款到期时,若抵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到期,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贷款机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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