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婚内感情破裂哪些财产不被分割
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是无法被分割的:
再者,经过明确约定的,仅限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例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的财产;
此外,某一方专属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最后,那些应该被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存在,都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的话,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置房产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需依照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若早于婚期之内完成购房事宜且该房产权属登记在己方个人名下,则可认定此举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涵盖;
其次,如在婚前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归属书作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视为此类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假设在婚前购房购房行为发生后,婚后阶段需以共同财产缔结贷款事项,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还款费用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受益这两方面必将化作共同财产之一部分。当婚姻关系因故解除直至离婚之际,另一伴有权依法主张索赔其中一半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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