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人犯死缓,就意味着死不了吗
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再次触犯法律,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经过核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然而,对于其他情况下,包括未再故意犯罪在内,便可免除死刑之罚,转为无期徒刑。若被告人在此期间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在两年期满之后,将其刑期减至25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参照现行法规,对谋杀罪名裁定进行追诉的时效期限通常落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
然而,若行为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展开立案侦查过程中或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之后,仍试图逃避合法的侦查或审判程序,那么他们所涉及的案子将被视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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